
獲準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,其包裝標簽上產品標準號一欄是必須標示綠色產品標準號,還是可以標示所執行的其他標準號?這個令不少綠色食品生產企業困惑的問題,日前由衛生部和農業部給出了答案。
記者從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獲悉,2月16日,衛生部辦公廳和農業部辦公廳聯合發給該中心的《關于綠色食品標簽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》中指出:按照《綠色食品標準管理辦法》(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)規定,企業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,即表明企業承諾該產品符合綠色食品標準。企業可以在包裝上標示產品執行的綠色食品標準,也可以標示其生產中執行的其他標準。
另外,根據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(GB7118-2011)4.1.10規定,預包裝食品(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)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。標準代號是指預包裝食品產品所執行的涉及產品質量、規格等內容的標準,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,或其他相關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、地方標準。
據了解,截止到目前,我國經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企業有6862家,產品17125個。